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后,对于“剧本杀”版权保护有何影响?“剧本杀”侵权盗版行为该如何认定?“剧本杀”游戏情节是否受相关法律保护?9月28日,多位来自版权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剧本杀”行业从业者共同参加了由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科技创业企业联合会剧本杀行业专委会、网舆勘策院联合主办的“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如何促进“剧本杀”行业版权保护更加规范化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线上观看了这次研讨会。
“剧本杀”行业 版权生态亟须规范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支队长陈萍在致辞时表示,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越来越多,如何促使创新文化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以及如何为新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版权保护,成为亟须共同探讨的问题。
“剧本杀”行业一线从业者最先感知到盗版之于行业之痛。辰舟网络首席执行官袁琼表示,“剧本杀”行业的生态链中,版权问题是非常突出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剧本杀”目前的呈现载体太容易遭遇盗版,盗版者的侵权技术门槛太低,盗版形式和渠道简单,这进一步助长了盗版行为。“盗版容易,揪出盗版却不易。”袁琼进一步介绍,即便是剧本的版权所有者,发现了类似侵权的行为,很多时候也很难界定是否侵权,这就让“剧本杀”的版权所有者的维权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袁琼说:“在‘剧本杀’行业中,不管是剧本作者对于剧本的内容版权,还是发行商对于剧本游戏相关的周边元素版权,其实都是非常重视的。设计剧本的时候,往往还会设计配套的道具、服装,这些产品是否也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类似的问题,业内十分关注,需要加强对于从业者有关《著作权法》的科普宣传。
焦点
“剧本杀”作为新兴的实景娱乐形态,在版权保护上,的确有许多要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王迁对“剧本杀”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作品进行了分析:“如果‘剧本杀’涉及的文字组合具有独创性,那么就属于文字作品,包括剧本中的插图,如果其为原创,那么则构成美术作品。如果卖家未经许可自行印刷贩卖,就构成了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同样,如果卖家未经许可将复制品做成电子版本于线上贩卖相关网盘链接,也毫无疑问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明确了侵权行为,找到了适用的《著作权法》规则,维权就不再是疑难杂症。”
关于“剧本杀”剧本的版权问题,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提出,可参考、类比电影剧本,“剧本杀”中的剧本与电影的剧本相同,在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作品,受新修改《著作权法》保护。具体涉及了哪些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则要根据具体的“剧本杀”场景中的使用行为进行判断,需要考量的要素包括对剧本是否有复制行为、剧本是否可以再次进行改编后对外公开使用等。
法律+科技赋能“剧本杀”行业
首先,“剧本杀”是否涉及表演权的问题,杨勇表示,因为“剧本杀”中都有DM(主持人)角色,该DM作为“剧本杀”游戏的核心,需根据特定的剧本剧情、内容等,引领现场人员进行角色扮演活动,而玩家即现场观众是不断更换的,这就构成了DM向不特定公众以表演剧本文字内容和情节的方式公开表演剧本的行为。依据我国新修改《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公开表演其作品的,就会构成侵犯表演权,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这一行业的长期关注让杨勇知道,涉及“剧本杀”改编权的争议点有很多,比如:规则、玩法、场景和情节是否构成有独创性的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实际上,在棋牌、游戏、竞技比赛中涉及的普遍性规则和玩法属于思想的范畴,往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特定规则、玩法、场景和情节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杨勇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剧本杀”盗版行为主要有以社交软件转发盗版链接和在电商平台进行盗版售卖两种方式。
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主任、冠勇科技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吴冠勇在研讨会尾声时透露,冠勇科技正在积极探索“剧本杀”行业的存证确权和监测维权路径:“现在,我们正在为一些‘剧本杀’商家进行代理维权,有需要的个人作者和中小微企业也可以参加‘剧本杀版权保护公益行动’,登录易犬版权开放平台就可获取免费确权、监测和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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