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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如何正确理解、精准适用?最高检这么说

2022-02-10    作者:未知    来源:新京报

据新华社消息,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刑事司法政策为何意义重大?如何精准适用?记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进行了采访。

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哪些方面,是如何逐步确立的?

苗生明: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少捕,是指要依法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候审。

慎诉,就是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通过适用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分流作用。

慎押,则要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是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将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体现刑法谦抑、审慎的要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息息相关。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变化,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适用率,加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也为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提出要“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贯彻好这项刑事司法政策是以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可以有效防止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而导致的功能异化。

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苗生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四个有利于”:

——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有利于加强犯罪治理。如最高检2020年制发了“醉驾”案件不起诉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在坚持对“醉驾”行为从严惩治的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在适用不起诉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虽然定罪判刑少了,但惩戒力度不减,促进健全完善从严治理、综合治理“醉驾”体系。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羁押不仅需要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的隐形成本,同时,羁押中的“交叉感染”形成重新回归社会后再度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团伙也不鲜见。

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捕率为30.6%,同比增加7.8个百分点,不起诉率15.5%,同比增加2.4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为44.2%,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数据的背后,体现的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功效的逐步显现。

问: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案件适用范围?

苗生明:从政策定位和案件特点出发,实践中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

一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

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案件;

四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经营者等,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需要强调的是,政策导向不能取代个案裁量,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羁押、追诉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综合审查,作出决定。同时,对于严重犯罪案件,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拒不认罪的案件,还要体现当严则严的政策要求,该捕即捕,依法追诉。

问:少捕慎诉慎押是否会对不法分子带来纵容?该如何正确理解?

苗生明:正如我前面谈到的,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一律不捕、一味从宽,不能搞“一刀切”、简单化操作。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以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及保障诉讼为原则和基本要求,实践中需坚持“当用则用”而非“一律适用”。特别要注重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同时还要纠正的一种认识偏差,就是将少捕慎押等于“无罪”,将不诉等于“不罚”。

问:为了让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更精准、更切实,检察机关接下来有怎样的工作打算?

苗生明:一是细化逮捕条件与逮捕程序。根据罪行轻重、是否认罪认罚、特殊群体等,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严格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规范审查逮捕程序,健全审查逮捕意见听取与说理机制,运用羁押听证制度,以听证促公正。

二是规范和扩大适用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拟会同公安机关探索完善保证方式,发挥保证人、保证金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非羁押风险动态评估机制,让取保候审好用、管用。

三是依法充分适用不起诉,从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出发,确立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综合运用起诉替代措施,通过合理适用不起诉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效果。

四是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对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制度,加强对羁押持续时间、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范,及时撤销、变更非必要的羁押。

五是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优势,在办案中做好矛盾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降低办案风险,实现“枫桥经验”中“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目标。

目前,最高检也正在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若干意见》,拟对少捕慎诉慎押工作作出统筹部署和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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