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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虚假折价等行为属价格欺诈

2022-06-10    作者:未知    来源:法治日报

虚假折价减价等7种行为属典型价格欺诈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等行为

     建立并实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

列举7种价格欺诈行为

     今年“618”年中大促,很可能会成为近年来最让消费者舒心的一次消费促销大会。记者浏览多个电商平台,发现原先那些备受诟病的、“花里胡哨”的促销玩法、营销套路少了,而商品价格更加优惠,促销力度更大。

     原因很简单。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列举了7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还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3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规定》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这就从传统的消费者取证改为经营者自证,如果经营者明码标价而拿不出合理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这既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倒逼经营者不敢打着明码标价的旗号对消费者价格欺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

要消除价格欺诈,就必须明码标价。

     为更好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规定》对网络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因此《规定》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规定》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要求商品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进行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既不科学,也无必要。比如,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粮食主产区频繁发生的商品粮交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标示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更好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建立并实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对明码标价的规定也应与时俱进。

责任认定坚持过罚相当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规定》提出,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熊文钊分析认为,价格是影响到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促进公平交易,明码标价是必要的条件之一。价格乱象必须整治,否则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影响到商家之间公平竞争,进而导致市场价格紊乱,污染了整个市场环境。《规定》不单单是对当前一些价格问题的解答与回应,还从根本上以法治促进市场价格回归有序、公开公平公正。价格诚信在法治的呵护下才能够成为市场各方恪守的交易原则。

     此外,《规定》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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