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郭某某,男,中共党员,北京市C区M街道统计所科员。
2020年3月10日,M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接收区里下派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3月16日晚,因转运专班人员不足,M街道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抽调郭某某进入转运专班工作。后在转运工作推进会上,郭某某以此项工作存在风险等理由当场拒绝参与转运工作,M街道因此重新调整人员安排,影响了街道防疫工作总体部署,并在转运专班工作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
【分歧意见】
对本案定性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向全体党员、机关干部发出了抗击疫情的号召,郭某某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郭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上,以工作存在危险等理由,拒绝参与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工作,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给街道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M街道统计所系C区统计局和M街道双重管理部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统计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街道部署参与相关防疫工作。郭某某作为M街道统计所科员,不履行本应承担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应严肃谨慎、不可泛化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宪法规定,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重干扰和破坏政令畅通的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对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审查和认定,应在精准把握相关政策和纪法条规的深层次涵义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不可人为拔高或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本案中,郭某某作为一名普通科员,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严峻形势下为了个人私利,不服从街道的工作部署决定,在主观思想上并非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未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或不良的政治后果,因此不应认定其行为违反政治纪律。
二、认定违反工作纪律应严格把握职务职责性
工作纪律是指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工作纪律与具体的工作职责挂钩,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职务职责性,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在行使职责或从事具体工作任务中,违反相关工作规定、流程等要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贻误工作等行为,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本案中,郭某某本职工作不包含转运工作,系被抽调参与转运专班工作,且相关工作尚在部署阶段,并未实际开展,郭某某此时尚未承担转运具体工作职责,因此不宜认定其拒绝参与转运工作行为违反工作纪律。
三、组织纪律强调的是个体对组织的服从
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保证,根本原则是“四个服从”,严格的组织纪律是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违反组织纪律大多表现为违反民主集中制、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行为。相较于工作纪律,组织纪律更多强调的是个体对组织作出决定的服从和执行。遵守组织程序是对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共同的要求,由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依法得到切实尊重和执行,任何党员和公职人员不得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本案中,郭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在疫情大考中本应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迎难而上,守好抗疫基层战斗堡垒,但其公开表示不服从街道工作部署决定,拒绝参加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工作,给街道疫情防控整体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之规定,是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郭静 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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