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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

2022-09-01    作者:未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标题: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和“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重要原则,也为我们如何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提供了遵循。

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对待被问责干部,既要看失职失责的事实和后果,又要看认错态度和工作表现,只要没有到不可挽救的地步,组织应当给予改正的机会,帮他把“病”治好。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存在忽视和虚化被问责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问题。有的对被问责干部“一问了之”,问责之后不闻不问、搁置不用;有的对被问责干部重惩罚轻关爱、重处理轻管理,甚至反复点名通报曝光;有的有意无意给被问责干部“贴标签”,认为被问责干部已经失去培养潜力。这样容易导致被问责干部有一种被冷落的感觉,有的因而自暴自弃,甚至影响周围其他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的十九大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问责干部中,受到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占比达95.2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专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深刻认识到这部分干部仍然留在党内、留在干部队伍中,仍然是干事创业的积极力量,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汲取教训、放下包袱、提高认识的职责。

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针对部分被问责干部对错误认识不足、对个人前途心灰意冷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谈心谈话、精准帮教、定期回访等方式,加强问责后的教育关怀,及时帮助被问责干部打开心结、放下包袱、提振精神。

结合问责决定的宣布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自治区纪委监委本级问责的案件,坚持由自治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带队参加被问责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向被问责干部讲明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危害和处理依据,重申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同时做好心理疏导,告知问责影响期内享有的合法权利,释纪明规、答疑解惑,鼓励履职尽责,激励重拾信心、轻装上阵。

建立被问责干部结对帮扶制度。由被问责干部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上级党组织分管领导对被问责干部进行一对一帮带,督促被问责干部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加强日常沟通教育,引导其从党性观念、工作落实、领导责任等方面进行反思,帮助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改进措施,帮助被问责干部改正错误。应当看到,被问责的党员干部中,绝大多数是各级领导干部,之所以担任领导职务,与他们之前勤勉敬业、业务能力相对突出紧密相关。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党组织针对被问责干部的能力特长、专业素养,合理安排相适应的岗位,有意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在新的岗位上有用武之地,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进而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部门建立被问责干部综合台账,结合日常考核考评,对被问责干部进行跟踪考察,了解他们的工作状态,听取单位同事和周围群众的客观反映,然后记入台账,作为能否重新提拔使用的依据。

建立被问责干部定期回访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被问责干部定期开展回访,督促其所在党组织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在回访中重点了解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干部群众对被问责干部的综合评价,查看党组织对被问责干部关心关怀情况,精准掌握被问责干部的现实表现。对党组织关心关怀不到位的,及时予以提醒。2019年以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对2300多名被问责干部进行了跟踪回访,通过激励谈话、调研走访、谈心献策、解困帮扶等形式,认真听取被问责干部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情况,全面了解现实表现。

大胆使用表现良好的被问责干部

针对被问责干部使用上的各种顾虑和障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为改过自新的干部重新提拔使用创造条件。

加强信息互通。与组织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将回访教育、关爱帮扶工作中掌握的被问责干部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被问责后的工作成绩、周围干部群众的评价等信息进行互通共享。

严格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组织部门在被问责干部影响期满后首次重新使用时,应深入了解被问责干部在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并书面征求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重新任用。

加强跟踪考察。被问责干部走向新的工作岗位后,纪检监察机关督促相关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跟踪考察,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比如,在2021年县(市、区)换届过程中,共有69名被问责干部因认识深刻、整改到位、业绩突出、组织肯定、群众公认,在影响期满后获得重新使用或提拔重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9月1日理论周刊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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