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侃亵渎英烈现象偶有发生 专家指出
发挥法律规范引导作用保护英烈名誉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王禹钦
草木含悲、山河垂泪。
12月13日是第九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在曾遭遇浩劫的古城南京、在浸润着同胞血泪的白山黑水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等抗战纪念场所,各地群众通过各种追思纪念活动重温这段民族痛史,缅怀同胞先烈,祈愿和平永驻。
勿忘国耻,缅怀英烈。
近年来,社会层面对于抗战历史的认识愈发深刻,对英烈的保护愈发完善。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污辱邱少云烈士名誉案、网民“辣笔小球”诋毁贬损护国戍边英雄案等强化了公众对于英烈保护的认识。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目前仍然有一些将抗日战争娱乐化的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一些抗战相关词汇被不当使用。多名受访专家指出,上述内容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历史厚重感,不利于正向价值观的引导,应当引起警惕,应以法律方式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力量。
娱乐化模仿行为频现
“识时务者为俊杰,眼下的各种刑具,想必一定能撬开阁下的嘴……”类似这样的日军使用酷刑审问抗日战士的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广泛传播。不少网友对该视频内容进行模仿、演绎,日军扮演者的口音及抗日战士表演者表现出的坚韧成为看点,“搞笑”“整活”是网友们对这类视频的总体评价。
在一些打着“搞笑”“抗日”标签的相关短视频中,侵略者通常是贪婪且愚蠢的,网友在演绎过程中突出其憨傻特质,在抗日村民的灵活应对下被击败。
对于这样的娱乐化模仿行为,有不少受访者认为,不利于让公众形成正确的历史认知。
参与抗日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赵明曾对记者回忆,其与战友有一次突然遭遇日军,“炮火就跟雨点儿似的打了过来”,当时他趴在地上,大腿像是被砖头拍了一下,一开始没感觉到很疼,挣扎着回到卫生队才发现,敌人的子弹从左腿穿入,右腿穿出。
“当时医疗条件很差,伤口感染溃烂,一个多月都不见好,后来只能咬牙忍痛把溃烂处用刀刮掉才好了。”回忆起战场上的血与火,赵明老人的眼角湿润了。
对于网上关于那段历史的各种演绎视频,赵明很不理解,他认为不加评价性的直接演绎,娱乐化模仿可能会歪曲那段历史。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问题作过深入研究,在他看来,对于各种娱乐化演绎视频,从道德层面、伦理层面来说,不值得提倡。并且,如果在视频中扮演具体人物,如赵一曼、杨靖宇等,还可能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
军事专家公方彬指出,那些娱乐化模仿视频如果是在调侃相关事件,那么肯定要抵制、消除;但如果是在反讽近年来“抗日神剧”中诸如“徒手撕鬼子”的桥段,指出问题进行批评质疑,则可适当鼓励。
“娱乐化模仿、调侃视频如果在网上大范围传播,值得警惕。这种现象会削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精神文明建设。”公方彬说,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其中一项就是靠英雄模范人物和历史事件构建。抗战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来源,抗战胜利是以英烈们的牺牲作为巨大代价换来的,不可以被戏说调侃。
公方彬说:“戏说这段历史,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历史的严肃性和厚重感。相关平台要负起责任,提高鉴别力。”
“抗日英雄”含义被扩大化
抗日英雄,是指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对日寇最后一战”中,为民族大义与救亡真理,前仆后继,舍生忘死,无私奉献,为国捐躯的人。
但在一些视频平台上,记者注意到,“抗日英雄”的含义正在被不断扩大化。
记者搜索发现,一些游戏视频的标题写着诸如“现代抗日英雄,打响抗日第一枪”,还有一些视频创作者将日剧中对建筑、人物有破坏性影响的角色剪辑,打上“抗日英雄”标签。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山上徹也(记者注:安倍晋三枪击案嫌疑人)直接在标题中被创作者冠以抗日英雄的称谓。
对此,公方彬指出,抗日战争历史是我国精神建设的重要组成,正确对待历史人物,不泛化特定词条的内涵,才能更好地营造尊重历史、缅怀英烈的良好氛围。
除了“抗日英雄”含义被扩大化以外,还有一些人质疑英烈事迹,甚至身着二战日军军服拍照,肆意亵渎英雄烈士,刺痛了无数人的心。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英雄人物可以被肆意毁谤,这个国家的整体历史则将在被怀疑和扭曲中走向虚无。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被许多法学界人士形容为“向亵渎英烈行为亮剑”的法律。
完善英烈保护体制机制
今年4月28日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说,崇尚英雄、尊重英烈,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高度共识和鲜明价值导向。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8起案件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十大案例中包括肖某发布信息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他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
公方彬说,司法实践中,维护英烈名誉权正在厘定一些内涵外延,这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荣光不容亵渎。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人受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影响,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历史,诋毁、贬损英雄烈士,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此类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类: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政处罚。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教育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教育引导职责;信息发布平台、自媒体从业者要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审核把关;网信电信、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用法律武器捍卫英烈名誉、荣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形成震慑,以儆效尤。”吕景胜说。
吕景胜认为,捍卫历史、尊崇英烈,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于歪曲否定英烈事迹、破坏英烈纪念设施、侮辱英烈肖像等行径,决不能漠然视之,而是要挺身而出、敢于亮剑,不仅要严厉谴责,更要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击,坚决维护英烈权益、捍卫英烈荣光,共同守护中华民族“崇尚英雄、英雄辈出”的精神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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