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北川村民蒋晓郁反映,其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被剥夺,北川村委会伪造土地承包合同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蒋晓郁说: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蒋晓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在其母亲李玉琴在世的情况下,北川村两委未通知蒋晓郁,也未召开村民大会,便私自将三块土地流转给他人,并伪造签名及承包合同。其中一块土地部分被哈牡高速征用,蒋晓郁于2004年领取的征地补偿款,同时补缴了三块土地及其他所欠费用(亩提留、义务工、各种税费)。蒋晓郁多次要求公开北川村绥满公路扩建工程占地安置补助费明细,相关部门是什么原因不公开绥满公路扩建工程占地安置补助费明细?

北川村原始台账记录有蒋晓郁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亩数
蒋晓郁说:“在其多年讨要土地过程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冯某阳承认为其在确权证上确权的5亩土地位于西泉眼水库库区水淹区域,该地块仅有确权数字无实际土地,属弄虚作假行为。此事在镇政府召开的会议上,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冯某阳已亲口承认,同时其对蒋晓郁土地被地邻强占一事也予以认可,但问题至今未解决。编号008以下地块均为库区淹没区域内,这些地块都是有编号无实际土地,骗取国家地力和粮食种植补贴,详见部分正摄像(DDM)俗名“鱼鳞图”的测绘图。”

(DDM)俗名“鱼鳞图”的测绘图



蒋晓郁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确权证
对于蒋晓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平山镇政府经管站长王某国回复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7人分得3块12.62亩承包地,7人分别为李玉勤、蒋晓明、蒋晓波、蒋晓郁、蒋晓涛、蒋晓东、蒋晓霞。经过查阅平山派出所户籍变动信息,发现以上7人户籍均于1998年以前由北川村一组迁出。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北川村一组实行的延包政策是“大稳定、小调整”,即按照户籍变动情况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因以上7人户籍均已迁出北川村一组,北川村根据政策已将其原分承包地抽回。


平山镇政府处理意见及李玉琴的户籍证明
对此蒋晓郁回应称,“我母亲李玉琴是在2014年走失失踪(事实是自然死亡),作为家庭组织成员而且户籍一直在北川村一组,因为第二轮土地延续承包经营权没有到期,所以不能把我们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收回。平山镇政府经管站长王某国私自调取我家户籍信息,其中蒋晓霞与我家无关,不是我们家庭组织成员,处理意见造假漏洞百出,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平山派出所已经行政立案。”

平山派出所行政立案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于此事件后续进展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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